Tuesday, November 9, 2010

[zz]美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


一、表达自由的法律渊源
言论自由,与出版自由等权利一起,统称“表达自由(Freedom of Expression)”,源于
宪法第一修正案。第一修正案中规定,国会不应立法限制“言论或出版的自由;或人民进
行和平集会,及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(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… abridging th
e freedom of speech, or of the press;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
assemble,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.)”。第一
修正案最初只适用于联邦政府,后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(The Due Proc
ess Clause)得以适用于各州政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表达自由的原则及例外
表达自由原则的目的是限制政府对思想的自由流通进行干涉和扭曲,其重点保护的对象是
政治言论(相似地,我国对拥护政府的政治言论也予以重点保护)。一般来说,表达自由
不允许政府对言论进行任何限制,这是基本原则。在这一原则之下有几项例外,也是本文
的重点:

1. 通过了严格审查的政府规范
每当政府对言论进行基于内容(content-based)的限制与规范,就有可能被认定违宪,这
时候,法院对政府的行为采取严格审查(Strict Scrutiny)。
 
对于政府行为是否合宪的审查方法,一般而言有三种——合理基础审查、中度审查和严格
审查,其严厉程度从低到高,适用于不同的政府行为。顾名思义,严格审查是三种合宪性
审查中最严格的,政府要想通过严格审查,为自己的某项限制言论的行为辩护,必须证明
:

    a. 该行为为一项紧迫(compelling)的政府利益而服务,且
    b. 没有其他替代办法

严格审查的要求极高,一般而言,很少有限制言论的立法能够通过该审查。政府的限制行
为要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并不难,这点我们早已领教,但要证明它服务于一项“紧迫”的
政府利益则难度较高,证明“没有”其他更缓和的替代方法则难度极高。因此,只有极少
数几种限制行为能够通过严格审查,比方说,禁止儿童色情。

2. 偶然为言论带来负担(incidentally burdens speech)的行为规范(conduct regula
tion)
有时一个规范的目的并非限制言论自由,而是对某种言论外的行为进行规范(比如禁止焚
烧国旗),但是在客观上,这种规范确实可能给言论自由造成负担(因为于公开场合焚烧
国旗表达了一定的政治倾向,例如在战争时表达反战情绪,属于利用行动表达思想)。对
于行为规范是否因阻碍了思想的表达而导致违宪,要看该行为规范为言论造成的负担有多
严重:如果负担是偶然的(主观没有动机)、附随的(客观危害不大),而不是有意为之
,那么这种行为规范就没什么问题。对此,法院会适用一种较为温和的审查方式,政府必
须证明:

    a. 该规范促进了一项重要(important)的政府利益,且此利益与言论的内容无关
    b. 给言论带来的偶然负担只能以推行政府利益的必需为限

据此,禁止焚烧国旗的规范是违宪的,因为保护国旗并不是一项“重要的”政府利益;而
禁止焚烧征兵卡的规范是合法的,因为它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。

3. 政府的言论
原则上,政府对自身言论的限制是合宪的,如同一个人可以自我约束,政府也可以决定“
自己”说什么,不说什么。问题只在于,政府是否能保证只约束它自己的发言,而不损害
其雇员作为个人的言论自由?举例来说,官方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受到的约束是合宪的,雇
员在工作范围内受到的约束是合宪的;但对官办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受案范围进行限制是
违宪的,因为这并非对政府言论的限制,而是对律师—当事人关系的侵害。

4. 不受保护的言论
有些言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,政府可以对此进行规范。如果有人对政府的限制提出质疑,
法院只适用合理基础审查(rational basis)。在这一审查标准下,原告(而不再是被告
政府)证明涉诉行为与任何正当(legitimate)的政府利益都没有合理联系。这是一个非
常坑爹的标准,几乎没有法律通不过这个审查,因为“任何”“正当的”政府利益都可以
作数。

不受保护的言论包括:
    a. 鼓吹暴力或非法活动的言论。在这种情况下发言者必须主观上想要引起迫在眉睫的
    非法活动,并且客观上该言论可能引起这种活动。(这就是老高曲解的部分)iRaul转
    载的文章对此进行了详尽的阐释,该标准其实是很严的,还举该转载文中砍人的例
    子,在该标准下,如果一个人站在台上对台下磨刀霍霍的众暴徒喊道,咱“这”就去
    街上砍人,这种行为可能违法;可如果这个人站在台上对磨刀霍霍的众暴徒喊道,
    咱“明儿”就去街上砍人,就不算鼓吹暴力和非法活动了。之所以迫在眉睫成为一个
    关键词,就是因为鼓吹未来的暴力对社会并不造成特别大的危害,因为经过时间的冷
    却后,人们很有可能冷静下来,社会也可以做出相应的防范,这不像群情激昂的群
    众,当场稍加挑逗一点就着。

    b. 言辞挑衅(fighting words)。这是指那些较为严重的、指向个人的攻击性言辞,
    即通常所谓的直接骂娘。对这类言辞进行限制有几点要注意,一是限制的对象必须
    具有具体的人身指向,泛泛的骂某一群体并不属于言辞挑衅,因为它没有特定的指
    向,也就不太可能引起马上的对抗;二是规范本身不能模糊或管的过宽,规定禁止
    “骂人”的法律是无效的,因为“骂人”的含义模糊,执行起来难以驾驭;三是规
    范必须做到观点中立,如果只禁止某些特定内容或特定指向的言辞挑衅,那么实际
    上是在限制相反观点的表达,成了挂羊头卖狗肉。

    c. 引起听众敌意的言论(hostile audience speech)。对于不怕死的发言者来说,
    没有比激怒所有听众更有意思的事了。如果言论有可能马上引起听众的暴力回应,
    为了发言者的人身安全,可以对其进行控制。根据判例,警方必须首先尝试保护发言
    者,只有在情况表明保护已经显然不可能的情况下,警方才得以扰乱治安而逮捕发言
    者。这就好比你一跪在国家信访局门口,就被驻京办的人装进小车送回老家了,这其
    实是老家人民的亲切呵护,以免你的言行当场引起暴力回应。

    d. 秽语(obscene speech)。宪法不保护污言秽语很好理解,较难把握的是秽语如何
    定义。要想判断言论是否为秽语,需要问如下三个问题:

        1) 此言论诉诸性欲(appeals to prurient interest)吗?
        2) 此言论以显然冒犯他人的方式来描绘法律明确规定的性行为吗?
        3) 此言论从整体来看,缺乏严肃的文学、艺术、政治或科学价值吗?

    如果对这三者的答案都是“是”,即可将该言论定性为秽语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1)
    和2)的判断采用当地社区标准(local community standard),比方说在上海的饭店
    和在内地的饭店叫服务员“小姐”,你的下场是不一样的,悲剧不悲剧,具体多悲
    剧,取决于当地人对“小姐”的涵义进行了怎样演绎。对3)的判断则采用全国统一的
    标准,因为作为抽象学科的文、艺、政、科,其内涵是普适性的。

    e. 诽谤。诽谤属于侵权法中的重点内容,宪法的关注点主要在诽谤言论涉及公众人物
    和公共利益时产生。对诽谤的处理分三种情况:

        1) 原告是私人(private person, 相对公众人物而言),且涉诉言论只涉及私人
        利益。由于都是“私事”,法律没有什么特殊政策需要贯彻,故此遵循严格责任
        (无过错责任),即原告只须证明言论虚假且遭受名誉损害,被告是否有过失在
        所不论。
        2) 原告是私人,且涉诉言论涉及公共利益。由于公共利益存在,正当的公开和曝
        光得为必要,为了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原告的名誉权,采取过错责任原则,原告
        需要证明被告发表言论时存在过失。
        3) 原告是公众人物或官员,则无论涉诉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,原告都必须证明
        实际恶意(actual malice)的存在,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其宣扬的言论是
        假的,或出于重大过失使得自己不知言论的真假。由于情况3)的存在,严重制约
        了“跨省追捕”这种技巧在美国的发展与传承,作为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兲朝p民,
        我代表全国p民对此表示遗憾。

5. 准受保护的言论(quasi-protected speech)
之所以称为“准”受保护的言论,是因为这些言论确实受到保护,但保护的程度相对较低
,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。主要包括以下情况:

    a. 商业言论。这很好理解,一方面,商业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;另一方面,商业
    言论不得出现欺诈或非法内容。对不存在上述问题的正常商业言论进行约束,政府需
    要证明:

        1) 该规范直接促进一项本质的(substantial)政府利益,且
        2) 对言论的限制不超过必要限度

    b. 性或低俗言论(sexual or indecent speech)。虽然指向两腿之间,但不是毫无
    价值的下流话,而是多少还有那么些价值。这种情况比秽语好些,如果说前者是郭德
    纲,那么后者就是小沈阳。美国法院给反三俗行为定下的审查标准如下:

        1) 该规范直接促进一项本质的政府利益,且
        2) 留有合理的其他交流途径

    相比之下,我国政府并不觉得为三俗留下后路有什么可取之处,这可能是因为社会主
    义人民没有性欲,所以不说下流话,不看下流书,影视游戏不分级,也自然不存在洗头
    房红灯区等低档娱乐活动。

6. 时间,地点,方式(time, place, manner)
对言论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的合理限制是合宪的,倒过来说,也就是对言论的内容以外的
要素进行规范是可行的。自由表达行为依照发生的地点被划分为两类:在公共区域的言论
表达,和在非公共区域的言论表达。前者主要指习惯意义上的公共场所,包括街道、人行
道、公园等;后者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,包括军事基地、监狱、政府工作地、邮箱等
。

    a. 对公共区域的自由表达进行限制,政府必须证明:
        1) 该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自我缩限(narrowly tailored)
        2) 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利益服务,且
        3) 留有丰富的其他交流途径

    b. 对非公共区域的自由表达进行限制门槛较低,政府只须证明:
        1) 该规范与任何正当的政府利益合理相关
        2) 该规范是观点中立的(viewpoint neutral, 意即不区分言论的内容)

总的来说,经过第一修正案和一系列相关判例的确立,政府压制言论的权力受到了最大限
度的压缩,控制言论对美国政府来说,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,连Wikileaks泄露数十万
份关系“国防安全”的机密文件,五角大楼也不敢带着兵就去抓人。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
行为在我国是不可能发生的,别说小小的网站,我国的将军连黑社会开的浴场都敢带兵去
砸,而且让他装修好后还要再砸一次,群众在各大论坛上对这一英雄行为广为传颂。由于
美国无法对煽动颠覆国家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,导致现在的美国枪支泛滥,罪案频发,世
界上敌人林立,国家安全机密频泄,重要人物叛逃,经济萎靡,失业严重,民不聊生。相
反,我国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,社会和谐,人民安居乐业,开了奥运开世博,开了世博开
亚运,已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,引得美国三任总统惊呼中国不可战胜。两国现状的对比
充分证明了我国一贯坚持的“没有无限制的自由”之说的正确性,也证明了走社会主义道
路是13亿人民的历史选择,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。

0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